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9條,期貨商業務員的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期貨經紀商:最少三人。 2. 期貨自營商:最少三人。 3.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和期貨自營業務者:最少五人。 此外,期貨商僱用的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設定的資格條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的《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管理規則》,期貨商的負責人和業務員需具備相關的學識、經驗和能力,並通過相應的考試或培訓課程。此外,他們還需要符合財務狀況、品行和其他審查要求。 (資料參考:「期貨商負責人和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06&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vie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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