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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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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2. 2.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8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而期貨自營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則為新臺幣四億元。這些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必須在成立期貨商時一次認足。例如,成立一間期貨經紀商時,發起人必須先準備新臺幣二億元的實收資本。這些規定可作為設立期貨業者時的參考標準,以確保業者具有足夠的資本來進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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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8 條規定:「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