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設置標準33

快速跳轉

本國證券商由他業兼營者,不得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3條的規定,本國證券商若已有兼營他業務的情形,則不能再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這意味著在該法條下,已經兼營其他業務的證券商無法再擴展他們的業務範圍並開展期貨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期貨業務的專業性和該業務從業人員的素質,以保障市場的穩定和投資人的利益。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為「期貨商設置標準」,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提到該法條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33 條規定:「本國證券商由他業兼營者,不得申請兼營期貨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