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6條,本國證券商如欲申請兼營證券相關的期貨業務,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辦理期貨業務。這個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是獨立的。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業務的獨立性和透明度,以維護市場的健全發展。 範例來自於《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之範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