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4條的規定,當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時,需要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1. 財務狀況: (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 (二)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九條所定之本會標準。 2. 處分紀錄: (一) 最近三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警告處分。 (二) 最近半年未受到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三) 最近一年未受到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部或一部停業處分。 (四) 最近二年未受到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3. 買賣限制: (一) 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停止或限制買賣。 4.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一)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5. 其他條件: (一) 還需符合本會規定之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證券商不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條件,但情況已具體改善且經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則可以不受其限制。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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