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49證券商之負債總額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
  2. 2.前項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49條規定,證券商對外負債不得超過資本淨值的法定倍數,流動負債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的法定成數,具體標準由金管會以命令訂定。

Q · 證券交易法第49條在管什麼?

管券商能借多少錢,設負債上限

證券交易法第49條限制證券商的財務槓桿: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值的法定倍數,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的法定成數。法條本身不寫死數字,而是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具體倍數與成數,使監理機關能依市場狀況動態調整。其目的在防止券商過度舉債經營,保障客戶在券商手中的資金與證券安全。

白話解讀

證券商看起來光鮮亮麗,但它的財務結構直接決定了你的錢安不安全。這條就是那個「安全閥」:規定證券商的對外負債不能超過資本淨值的一定倍數,流動負債也不能超過流動資產的一定比例。白話講,就是防止券商借太多錢來做生意,一旦市場崩盤,你的資產跟著蒸發。具體的倍數和比例由金管會(主管機關)另外訂,不是寫死在法條裡的。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證券商手上握的不只是自己的錢,還有客戶的錢、客戶的股票。它倒了,不是老闆一個人的事,是你帳戶裡的錢能不能拿回來的問題。2008 年雷曼兄弟倒閉的教訓告訴全世界:金融機構的槓桿不受控,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49條為證券商財務健全性的總則規範,透過「對外負債不得超過資本淨值規定倍數」與「流動負債不得超過流動資產規定成數」兩道比率限制,建立券商槓桿上限。具體倍數與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構成投資人資產安全的事前預防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我的券商財務健不健康?

到金管會證期局網站或各券商官網查「資本適足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資本適足率低於150%進入預警,低於120%會被限制業務,這個數字就是本條負債比率限制的具體化指標。不要只看最新一期,要看連續四季的趨勢,持續下降即使仍在安全範圍也代表方向不對。

Q2券商真的倒過嗎?我的錢會不會拿不回來?

台灣歷史上確有券商因財務問題被接管或勒令停業的案例。台灣設有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提供一定保障(金額以現行法為準),集保的股票獨立保管不受影響,但現金與信用交易部位處理較複雜。不要把所有資產放在同一家券商,分散開戶本身就是風險管理。

Q3證券交易法第49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商的財務槓桿上限:對外負債不得超過資本淨值的法定倍數、流動負債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的法定成數,是保障投資人資產安全的事前防線。

Q4資本淨值倍數和流動比成數差在哪?

前者管「總負債相對本錢」的整體槓桿,後者管「短期負債相對短期資產」的償債能力,兩道比率從不同角度防止券商過度舉債。

Q5什麼是資本適足率?

衡量券商自有資本相對風險的比率,是第49條負債限制的具體化監理指標,低於150%預警、低於120%被限制業務。

Q6第49條和銀行的BIS資本適足率差在哪?

都是審慎監理比率,但第49條針對證券商的負債與淨值,BIS針對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適用對象與計算基礎不同。

Q7怎麼查我的券商財務健不健康?

到金管會證期局或券商官網查最新資本適足率,並調出連續四季趨勢,對照150%預警與120%限制業務門檻。

Q8券商負債上限的倍數怎麼算出來的?

以對外負債總額除以資本淨值,與主管機關命令訂定的倍數比較;流動負債除以流動資產與成數比較。具體係數依現行法規命令。

Q9券商被限制業務我要付出什麼成本?

可能無法新增信用交易、部分業務暫停,須轉戶或等待改善,轉戶手續通常免費但有作業時間成本。

Q10怎麼證明券商財務出問題?

看金管會處分公告、券商公告的資本適足率連續惡化、財報附註的繼續經營疑慮等公開資訊。

Q11第49條 vs 第48條最低資本額哪個重要?

兩者互補:第48條管開業門檻的本錢下限,第49條管營運中的負債上限,缺一不可,不存在誰更重要。

Q12第49條 vs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差在哪?

第49條是事前預防券商倒閉,保護基金是事後補償投資人損失,一前一後構成雙層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46条の6(自己資本規制比率)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30조(재무건전성 유지·영업용순자본비율 NCR)
中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
德國Wertpapierinstitutsgesetz (WpIG) i.V.m. EU-Wertpapierfirmen-Verordnung (IFR, VO (EU) 2019/2033)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33-2 (exigences prudentielles, règlement IFR (UE) 2019/2033)
美國SEC Net Capital Rule, 17 CFR § 240.15c3-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   前項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分別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570416 制定)

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   前項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分別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49 條規定:「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