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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50 條(證券商公司名稱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之公司名稱,應標明證券之字樣。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2. 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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