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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51 條(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投資及兼任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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