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時,需在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提供申請書、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負責人及業務員無違反規定情況的聲明文件、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所需設備的證明文件、設置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案件檢查表以及本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果外國期貨商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分支機構的設置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相關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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