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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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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四、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設置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 七、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外國期貨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時,需在許可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提供申請書、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負責人及業務員無違反規定情況的聲明文件、已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所需設備的證明文件、設置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案件檢查表以及本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果外國期貨商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則分支機構的設置許可將被廢止。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相關法規-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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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規定:「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