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0 條,外國期貨商在申請許可業務種類時,需要根據第八條所規定的金額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此外,如果外國期貨商獲得許可後增設分支機構,則應根據第十四條所訂的金額增加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另外,如果外國期貨商只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並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人的委託,則需要專撥新台幣五千萬元作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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