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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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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9條,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 根據該條第一項,外國期貨商需要擁有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資格,這意味著該期貨商在其所在國家已經經過相關機構的審核並獲得結算會員資格。 2. 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 根據該條第二項,外國期貨商需要具備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並且其財務結構需要是健全的。這表示該期貨商需要有相關的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並且其財務狀況需要穩定和健全。 3.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 根據該條第三項,外國期貨商在其本國最近一年未曾受到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的處分。這表示該期貨商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處分,顯示其在本國的業務運營是合法且符合規定的。 以上是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9條的釋義,其相關資料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商期貨商之設置標準》以及相關法規和規章的最新版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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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9 條規定:「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