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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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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申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 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商要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 3. 營業計畫書:如果是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詳細描述國外分支機構的業務經營原則、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當年度和次年度的財務預測。如果是申請設置代表人辦事處,則需說明代表人辦事處的組織和處理事項。 4. 董事會議事錄 5. 內部控制制度 6.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7. 符合第13條第2項第6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8. 符合第13條第2項第7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9. 案件檢查表 10.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以上內容參考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業格局之訂定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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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規定:「期貨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