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法规内容,期货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需要遵守以下标准(第17条): 1. 期货公司必须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分支机构许可证: - 申请书。 - 总经理、业务员名册和资格证明文件。 - 总经理和业务员声明文件,证明其没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情况。 - 已按照期货公司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能够即时获取交易市场信息并具备进行交易所需传输设备的证明文件。 - 最近一期由会计师核对签名的财务报告。但与申请许可时提供的财务报告为同期的情况可免附。 -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 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 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 案件检查表。 - 其他根据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2.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发分支机构许可证书的,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将被废止。但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注释:以上回答基于所提供的法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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