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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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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6條,設立期貨商分支機構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 3. 營業計畫書:包括分支機構業務經營原則、風險控制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培訓、場地設施概況以及當年度和次年度的財務預測。 4. 董事會會議記錄。 5. 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與先前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時提供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可以免附。 6. 最近的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7. 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8. 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9. 案件檢查表。 10.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供的文件。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參考資料或例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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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6 條規定:「期貨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