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分支機構業務員最低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6條,期貨商之分支機構的設置與營業需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而期貨商設置標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5條,期貨商分支機構的業務員最低人數不得低於三人。這表示期貨商的分支機構在營業時,必須至少有三名業務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商分支機構能夠提供足夠的業務服務,以滿足客戶的需求並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則及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