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商設置標準44

快速跳轉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種類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4條的規定,兼營期貨業務的本國證券商,如果要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的種類,則適用第24條和第25條的規定。這表示本國證券商如果要增加其他的兼營期貨業務種類,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和規範。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24條和第25條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或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4 條規定:「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於兼營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申請增加兼營期貨業務種類者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