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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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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議事錄。 五、因增加業務種類須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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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无法回答有关第 45 条的问题,在上述提供的文本中没有提到有关第 45 条的任何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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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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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5 條規定:「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