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8條規定,如果根據本標準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的事項不充分,期貨商應根據期貨監理委員會設定的期限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如果逾期不能完成補正,則期貨監理委員會將退回該申請案件。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期貨商根據本標準向期貨監理委員會提出設置申請,但申請書件並不完整,或者某些事項未能充分記載。期貨監理委員會將要求期貨商進行補正,給予一定的期限。如果該期限過期後,期貨商仍未能補正完成,則期貨監理委員會將退回該申請案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