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申請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或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案件,涉及外匯業務時,本會經洽會中央銀行後許可。
依照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9條,當申請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或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案件涉及外匯業務時,須經過本會(證券期貨管理局)與中央銀行的洽會後方能獲准。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內容,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期貨商設置標準第49條有關的範例或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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