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0條規定了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時需要檢具的各項文件。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以下是該條所列舉的一些文件要求的範例: 一、申請書:申請人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用於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 二、公司章程:申請人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三、營業計畫書: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營業計畫書,其中包括分支機構期貨業務的經營原則、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和其次年度的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申請人需要提交具備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操作規則的文件。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申請人需要提交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申請人需要提交經營期貨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除非與之前申請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人需要提交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八至十一,符合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對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0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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