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9條,本國證券商若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需要在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後的六個月內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申請書、證券商許可證影本、經營期貨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名冊以及資格證明文件、沒有違反相關法規的聲明文件、已繳交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和必要交易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能夠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證明文件、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結算交割的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告(但如果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財務報告是同一期間的,則不需要再提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案件檢查表以及其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如果本國證券商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兼營期貨業務許可證照,則該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到期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 - 期貨商設置標準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80) - 證券期貨業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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