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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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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已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案件檢查表。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8條的規定,本國證券商若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 3. 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期貨業務經營的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的財務預測。 4. 符合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操作規則的文件。 5. 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6.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7. 最近一期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8. 符合第24條第6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9. 已依第27條規定存入款項的證明文件。 10. 案件檢查表。 11.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為了符合期貨業務的標準與要求,證券商須提供以上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核,才能獲得兼營期貨業務的許可。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期貨商許可及檢查辦法」,2017年12月08日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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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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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8 條規定:「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設置標準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