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31條的規定,本國證券商如果要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需要在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準備以下文件進行申請: 1. 申請書。 2. 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的影本。 3. 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與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 辦理期貨業務的經理人及業務員提交無違反第四條規定的聲明文件。 5. 已按照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的要求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6. 增撥專用營運資金的證明文件。 7. 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且具備從事交易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 8.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但如果和申請許可時檢具的財務報告是同一期的話,則可以不需要再提供。 9.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10. 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11. 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12. 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13. 案件檢查表。 14.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如果本國證券商在上述期限內沒有申請核發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的許可證照,則會被廢止其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的許可。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分支機構設置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年式第1030002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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