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交易法第56條,非期貨商除非期貨交易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經營業務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營業。這項法規旨在管理風險並確保期貨交易業務的執行能力。 依據法律資料中提到的資料,期貨交易業務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以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是接受特定人的委任,並根據對期貨交易的分析和判斷,代表被委任人進行期貨交易。根據法律資料中附帶的規則,只要是受委任並全權代表委任人進行期貨交易,無論是否只有一個委任人,都屬於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期貨經理業務、期貨顧問業務或其他期貨服務業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獲得許可證照,才能進行經營。此外,期貨經理業務的設置標準要求期貨經理接受特定人的委任,並基於其對期貨交易的分析和判斷,全權代表委任人進行期貨交易業務。此條例強調了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範疇,即接受特定人的委任並執行期貨交易。 根據刑法修正後的第2條第1項規定,如果行為後的法律有變更,則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然而,如果行為後的法律對於行為人有利的話,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這條規定確定了法律變更後新舊法律比較適用的標準。根據這項法規,罰金刑度的最低規定應根據修正前的刑法,因為修正前的法律對於被告更有利。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和第2項,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和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屬於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根據這些條款,未經許可並反覆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被視為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交易業務的罪行。 最後,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6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這項法規旨在防止非法期貨交易對市場秩序的干擾和損害,並維護期貨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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