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者準用之。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 14 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若要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可以適用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具體來說,此條款的內容尚未提供,因此暫時無法提供更多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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