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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4 條
同業公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十六條所定規則有關對於同業公會之業務規範或監督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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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4 條規定了對於同業公會違反主管機關對於業務規範或監督規定的處罰。根據該法,當同業公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十六條所定規則,而未能遵守業務規範或監督規定時,將面臨以下的處罰: 1. 處罰金額:被處罰金額將在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2. 改善責令:對於違反規定的同業公會,主管機關將責令其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3. 連續處罰:若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每次的處罰金額將是前一次的二倍至五倍,直到該同業公會進行改善為止。 這些處罰條款的法源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 (資料最新更新日期:2021年6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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