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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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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並交付予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交付投資人。 二、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提供投資人所代理境外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四、依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但代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不在此限。 五、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六、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總代理人應該辦理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應該進行以下工作: 1. 就其所代理的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的中文翻譯本,並交付給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投資人。不過,如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則可以免交付給投資人。 2.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國內的訴訟及一切文件的送達代收人。 3. 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聯絡,提供投資人所代理境外基金的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4. 根據投資人的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的交易指示,轉送給境外基金機構。不過,代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總代理人不在此限。 5. 就不可歸責於總代理人的情況,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相關事宜。 6. 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本指導原則應該辦理的事項。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總代理人在境外基金的代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責任,以確保相應的資訊和交易能夠順利進行。

  • 代理人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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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就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