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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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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
  2. 2.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總代理人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和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和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時,總代理人應立即督促其改善并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此外,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總代理人在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情況下,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同時,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總代理人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情況,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此外,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如果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導致損害投資人權益,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總代理人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違反法令、契約、逾越授權範圍或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此外,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商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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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總代理人如發現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或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與買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