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針對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需配置適足且合格的業務人員和內部稽核人員來處理。進行募集和銷售業務的業務人員和內部稽核人員必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訂的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內部稽核人員可以由總代理人登記的內部稽核人員兼任。從事該業務的業務人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過程合法且符合監管要求。配置適足且合格的業務人員和內部稽核人員,可以提升募集和銷售業務的信用與風險管理控制,同時也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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