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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人員辦理之。
  2.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3.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4.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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