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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
第 一 節 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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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代理人
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
核
人員辦理之。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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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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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代理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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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銷售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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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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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格條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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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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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4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廣告及促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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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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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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