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的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二日內進行公告和通知投資人。但對於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可以免除通知投資人的要求。 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公告日期到變更或終止基準日期的期間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在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代理人應該協助投資人處理後續境外基金的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境外基金的管理和服務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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