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1.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人。
- 2.前項公告日至變更或終止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 3.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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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的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二日內進行公告和通知投資人。但對於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可以免除通知投資人的要求。 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公告日期到變更或終止基準日期的期間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在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代理人應該協助投資人處理後續境外基金的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境外基金的管理和服務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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