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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

  1. 1.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本會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得免通知投資人。
  2. 2.前項公告日至變更或終止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3. 3.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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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的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二日內進行公告和通知投資人。但對於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可以免除通知投資人的要求。 此外,根據前項的規定,公告日期到變更或終止基準日期的期間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在總代理人終止代理後,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代理人應該協助投資人處理後續境外基金的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境外基金的管理和服務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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