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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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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責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銷售機構應該執行以下事項: 1. 將投資人須知和公開說明書的中文版等相關資訊提供給投資人。 2. 在不可歸責於銷售機構的情況下,協助處理投資人爭議、處理保護投資人權益的事務,以及處理所有通知事項。 3. 執行其他根據法令或本會規定應該執行的事項。 例如,銷售機構應該將投資人須知和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提供給投資人,以便讓投資人瞭解基金的相關資訊和投資風險。另外,如果投資人有任何投資爭議或需要保護權益的事宜,銷售機構應該協助處理和提供相關的通知。同時,銷售機構也需要遵守法令和本會的相關規定來執行其他應該辦理的事項。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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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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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銷售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予投資人。 二、就不可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