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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21 條

  1. 1.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2. 2.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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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如果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業務,則必須立即通知該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而在銷售機構終止辦理該業務後,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之前,應該協助投資者處理後續的境外基金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銷售機構決定不再銷售某個境外基金,根據第21條的規定,他們必須立即通知該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同時,在轉交給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前,他們必須協助投資者處理尚未完成的境外基金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這保障了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順利處理已投資的境外基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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