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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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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2. 2.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如果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業務,則必須立即通知該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而在銷售機構終止辦理該業務後,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負責之前,應該協助投資者處理後續的境外基金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銷售機構決定不再銷售某個境外基金,根據第21條的規定,他們必須立即通知該境外基金的總代理人。同時,在轉交給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前,他們必須協助投資者處理尚未完成的境外基金贖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項。這保障了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順利處理已投資的境外基金。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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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