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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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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
  2. 2.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時,除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其款項收付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根據第1項,總代理人在投資人名義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者銷售機構在投資人名義下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時,應當以投資人的名義進行。但是,如果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的名義進行,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2項,總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者銷售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時,除了根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進行受託投資境外基金的情況外,款項的收付應該按照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和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 根據經濟部證券期貨局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投資人的資金能按照投資人自己的名義投資或購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在進行境外基金申購或銷售時,必須遵從上述規定,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作為參考,根據2021年11月26日經濟部證券期貨局公布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該法規旨在規範境外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以確保境外基金在臺灣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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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