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根據第1項,總代理人在投資人名義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者銷售機構在投資人名義下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時,應當以投資人的名義進行。但是,如果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的名義進行,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2項,總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者銷售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時,除了根據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進行受託投資境外基金的情況外,款項的收付應該按照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和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 根據經濟部證券期貨局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投資人的資金能按照投資人自己的名義投資或購買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在進行境外基金申購或銷售時,必須遵從上述規定,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作為參考,根據2021年11月26日經濟部證券期貨局公布的《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該法規旨在規範境外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以確保境外基金在臺灣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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