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35

快速跳轉

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其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事項之資訊傳輸,應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必須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以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相關事項之資訊傳輸。這些資訊的傳輸必須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境外基金的相關資訊能夠被有效傳遞和保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向境外基金投資者提供申購、買回、轉換、孳息分派及清算等相關資訊,該公司必須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契約,並通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相應的資訊傳輸。這樣可以確保投資者能夠及時獲取這些重要的資訊,同時保證資訊的安全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