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了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後應辦理公告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公告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1. 核准或申報生效日期及文號;2.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3. 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4. 銷售機構之名稱、電話及地址;5. 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6. 境外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策略及限制;7. 境外基金開始受理申購、買回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8. 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9. 最低申購金額;10. 申購價金之計算;11. 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12.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13. 投資風險警語;14. 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15. 主管機關規定的應行揭露事項;16. 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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