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
- 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及銷售之日期及文號。 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 三、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四、銷售機構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五、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 六、境外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策略及限制。 七、境外基金開始受理申購、買回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八、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九、最低申購金額。 十、申購價金之計算。 十一、申購手續及資金給付方式。 十二、公開說明書中譯本、投資人須知及其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十三、投資風險警語。 十四、總代理人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方式。 十五、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之必要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