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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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當境外基金的公開說明書有更新或修正時,該基金的總代理人需要在更新或修正後的三天內進行公告。這表示總代理人必須公開公告該境外基金的最新資訊,以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取最新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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