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規定,當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不成立時,該基金的總代理人應該按照境外基金募集和銷售的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參考資料: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C92%2C93&path=19%2C91%2C92%2C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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