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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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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規定,當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不成立時,該基金的總代理人應該按照境外基金募集和銷售的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參考資料: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C92%2C93&path=19%2C91%2C92%2C96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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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