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9-1 條規定了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在銷售前應告知投資人有關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的事項。如果這些告知內容發生變更,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也應立即通知投資人。有關這些告知內容及變更通知的具體實施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並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該條款自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後的六個月內生效,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必須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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