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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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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
  2. 2.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即通知投資人。
  3. 3.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4. 4.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於本辦法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9-1 條規定了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在銷售前應告知投資人有關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的事項。如果這些告知內容發生變更,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也應立即通知投資人。有關這些告知內容及變更通知的具體實施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並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該條款自99年9月3日修正發布後的六個月內生效,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必須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 代理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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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9-1 條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