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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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