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3條,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在處理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務時,必須按照境外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和投資者須知中的記載,公平對待所有的基金投資者,不能有延遲交易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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