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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2 條

  1. 1.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2.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3. 3.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總代理人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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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了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在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和銷售過程中應該遵循的規範。 根據該條第1款,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在進行募集和銷售時,應評估客戶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以及其對投資風險的承受程度。這意味著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在與客戶進行交流和申購之前,應該充分了解客戶的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保所提供的境外基金產品符合客戶的投資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 根據該條第2款,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的客戶,應要求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這意味著在首次申購時,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需要確認客戶的身份並收集相關的資料,以符合客戶身份認證的要求。 根據該條第3款,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對客戶的充分了解、銷售行為的監管、短線交易的防制、洗錢防制和遵守法律規定的操作原則。此外,總代理人應將內部控制制度提交給同業公會進行審查。這表明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需要建立內部制度來確保在募集和銷售境外基金過程中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和法律規定,並進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和預防措施。 參考資料: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基金業務操作手冊》 (2021年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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