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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2.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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