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在處理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或轉換業務時,應遵守所設定的受理截止時間。除非能夠證明投資人在受理截止時間前提交了申請,否則不得任意更改。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按照事先確定的時間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以避免出現任意更改或延誤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位投資人在受理截止時間之前提出了境外基金的申購申請,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就應該在指定時間內處理這一申請,並確保交易正確無誤。如果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沒有按照受理截止時間處理申請,而是任意更改或延誤,這就違反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可能對投資人造成損失。因此,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應該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基金業務的效率和遵從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