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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4 條

  1. 1.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
  2. 2.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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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在處理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或轉換業務時,應遵守所設定的受理截止時間。除非能夠證明投資人在受理截止時間前提交了申請,否則不得任意更改。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按照事先確定的時間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以避免出現任意更改或延誤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位投資人在受理截止時間之前提出了境外基金的申購申請,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就應該在指定時間內處理這一申請,並確保交易正確無誤。如果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沒有按照受理截止時間處理申請,而是任意更改或延誤,這就違反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可能對投資人造成損失。因此,總代理人和銷售機構應該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基金業務的效率和遵從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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