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2.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