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1.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 2.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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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境外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公告和通知義務。根據該條規定,總代理人需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境外基金召開的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並對自己名義下的投資人在涉及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上提供即時通知。總代理人還需要彙整所屬投資人的意見,並通知境外基金機構。同樣地,銷售機構也需要在接到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通知後,立即通知所屬投資人涉及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並彙整投資人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通過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這樣的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境外基金的受益人和投資人能夠及時了解和參與到涉及其權益的重大事項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s://www.sitca.org.tw/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faq1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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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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