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6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款項收付、基金憑證保管、帳簿劃撥及結算交割等操作辦法,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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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6条的规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境外基金交易的相关服务,包括资讯传输、款项收付、基金憑證保管、帳簿劃撥及结算交割等操作方式。该操作方式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并报请本会核定,对于修正时的要求亦适用相同的程序。 参考资料: 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同業公會全球資訊網. (n.d.). Retrieved from https://www.sitca.org.tw/ROC/Industry/IN2206.aspx&ved=2ahUKEwiFrNTioaj2AhX2F5QKHSN1CdwQFnoECAkQAQ&usg=AOvVaw2eN4L45q-tUunXMOS00Fuq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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