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或買回申請書或電子文書上,明確註記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7條,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在投資人申購或買回申請書或電子文書上,應明確註記受理申請的日期和時間。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購或買回申請被準確記錄和處理。例如,如果一位投資人在2022年7月1日下午2點透過申購書申購基金,根據這條法規,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在申購書上註記2022年7月1日下午2點作為受理申請的日期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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