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的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在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需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的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給投資人。同樣地,如果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投資人進行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則也需要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的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給投資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資人有充分的交易資訊和證據,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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