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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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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2. 2.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8條的規定,境外基金機構在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需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的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給投資人。同樣地,如果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代投資人進行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則也需要提供書面或電子檔案的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給投資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資人有充分的交易資訊和證據,保障其權益。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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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