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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9 條

  1. 1.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2.投資人如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軌跡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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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的規定,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保存方式及期限,應遵循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如果不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相關作業系統必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和時間的功能,並且保留稽核軌跡至少兩個月以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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