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9 條
- 1.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2.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的規定,境外基金的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保存方式及期限,應遵循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如果不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相關作業系統必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和時間的功能,並且保留稽核軌跡至少兩個月以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