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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
第 三 節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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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
商業會計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人如
非
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
核
軌跡二個月以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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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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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代理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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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銷售機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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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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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格條件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申請 (報) 之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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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交付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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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廣告及促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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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境外基金之私募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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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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