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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人如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軌跡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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