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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 前項第十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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