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總代理人或其委任的銷售機構在進行境外基金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和促銷活動時,不能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主管機關對境外基金的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宣傳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的證明。 二、使人誤以為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的業績作誇大的宣傳或對競爭對手做攻訐性的廣告。 五、做虛偽、欺騙或其他明顯違背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以為真的行為。 六、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進行預先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和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的內容。 八、做境外基金績效的預測。 九、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的臆測。 十、違反同業公會制定的廣告和促銷活動的自律規範。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 第二款明確規定,同業公會應制定前述第十款的自律規範,並提交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時亦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