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1.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 2.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應函報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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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對於總代理人委任的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活動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責。總代理人或其委任的銷售機構進行境外基金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活動時,總代理人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十天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在每月底前應彙整函報本會,如果發現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的情況,並且涉及第九款的情況時,還應該函報中央銀行。 這一條對境外基金的銷售活動以及總代理人的責任有了明確的規定。當總代理人委任的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時,無論是總代理人還是銷售機構,都需要依法負責。同時,總代理人也有義務在事實發生後的十天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且同業公會在每月底前也需要將相關情況彙整函報。如果涉及第九款的情況,還需要函報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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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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