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本會准。
  2. 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載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