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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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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本會准。
  2. 2.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3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的應募人和購買人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再進行賣出: 1. 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 2. 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的人。 3. 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的移轉。 4. 其他經本會核准的情況。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3條的更多詳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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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