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54 條
- 1.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 2.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境外基金機構在完成私募境外基金的價款繳納後的五天內,需要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進行申報,并抄送中央銀行。 2. 境外基金機構按照前項的規定提出申報時,需要附上相應的資料和程序,這些內容由主管機關在公告中進行具體規定。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境外基金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提供相應的資料來監督和管理這些機構。藉由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境外基金機構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其業務的透明性和合法性。舉例如下: 如果境外基金機構在繳納價款後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進行申報,則可能被視為違反法規,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同樣地,如果申報時沒有提供完整的資料或未遵守相應的程序,也可能會被視為不合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Changelog:2021.09.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